《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为此,香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郑重向您发出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