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黑龙江省明确,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适当向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吉林省提倡建立县级育儿补贴制度,并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