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比如,用人单位以发现员工名下有一家经营范围与单位相同的公司为由,认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的这家公司并未实际运营,就不能仅凭工商注册而认定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
第二,用人单位恶意制造员工违纪的假象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没有事实依据。比如,用人单位告知某员工可以休一个月的带薪假找新工作,该员工因此连续3天未出勤,用人单位立即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属于用人单位违法。
因为,旷工是劳动者在有过错的主观意识指导下实施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勤”的客观行为。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引导行为,故不能仅以劳动者缺勤的客观表现就认定有旷工事实。
第二,因规章制度对某些概念的定义模糊等原因,劳动关系双方对事实性质的理解存在歧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比如,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公众场合殴打他人,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一名员工在公众场合因为口角而用力拍了一下同事胳膊,公司认定这一行为属于“殴打他人”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因其对“殴打”的定义没有信服力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实员工存在可被解聘的事实。比如,某员工连续迟到5次,按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单位无法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解聘员工,就可能因无法举证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