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建造厂房根据国家现有标准规定,钢结构的使用年限在其他相关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使用年限规定为50年,且规定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1.钢结构的使用年限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及《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的原则制定。钢结构的使用年限在《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总则及其他相关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
2.为统一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3.适用于建筑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设计。
4.制定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以及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设计规范,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设计规范宜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
5.所采用的设计基专准期为50年。
6.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 采用。
7.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属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