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能否正确使用决定着你的商标使用证据是否有效,所以在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标识本身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即是否构成商标规范使用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2)商标使用主体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另,如果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如使用主体与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构成商标的正确使用。
(3)商标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若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商标印刷情况; 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商标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情况;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收据、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等。
3、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商标产品宣传证据;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服务场所;(二)服务招牌;(三)服务工具;(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在保留商标使用证据的时候,资料中的时间一定要标记清晰,按照启用时间拍照,因为在商标案件中商标使用的时间节点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