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一,办理流程:
1.食药局窗口申请办理
2.窗口核查材料齐全后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受理后,走流程到核查部门,5个工作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对通过核查的经营项目进行许可。
3.核查现场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颁证
4.整个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准备:
客户需要准备
1.营业执照,法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股东出资比例、房本复印件、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
2. 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装修时的布局图)
3. 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地理位置)
4.厨房用具详情清单
申请材料总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三,申请经营地址店面要求:
1.餐饮类北京市城区丰台区要求店面面积200平米,其他区不能小于60平米
2. 九米之内不能有居民楼
3.商业用途的房子
4.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5. 准备少两个池或者有间
6.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局长 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局长毕井泉
2017年11月17日
八、《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省级药品检验所”修改为“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修改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管理办法
编辑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风险等级的情形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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