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活动需要进行ODI备案(境外投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理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点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
1.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5.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