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控制目标的主要内客如下:施工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正确配置施工生产要素和采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实现工程项目预期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这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共同责任。通过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和决策,保证竣工项目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质量标准。通过对施工质量的验收签证、设计变更控制及纠正施工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采纳变更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等,保证竣工项目的各项施工结果与设计文件(包括变更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相一致,通过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自控,保证交付满足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产品。
通过审核施工质量文件、报告报表及现场旁站检查、平行检测、施工指令和结算支付控制等手段的应用,监控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活动行为,协调施工关系,正确履行工程质量的监督责任,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奎、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就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
协商是指产品质量争议产生之后,争议的各方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互谅互让,争取当事人各方自行调解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当事人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既不伤和气,节省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也免去了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不必要的工作。因此,协商是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较好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发生产品质量争议后经协商不成时,向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这些机构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说服争议各方,使各方能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质量争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