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内容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操作重点及难点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应登记境内机构投资的层级境外企业,当境内主体通过给层级企业增资以便再投资其他境外企业时,要将这部分增量投资叠加在层级的中方投资总额中。
银行应审核企业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信息,如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不一致,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特殊原因,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并以《申请表》为准办理相关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变更登记前,银行应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如不相符,银行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业务完成后,银行应通过“综合查询-历史协议查询”查看本次登记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关注“智汇大叔”微信公众号,学习更多外汇知识;如不符,银行应暂缓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发放《业务登记凭证》。
减资或转股登记时,应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办理。在转股同时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比如,中转外(实际)和外转中(实际)业务,都会生成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对于义务出资的变更,由于只是对原有义务出资额度的更改,所以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编码不变。
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的根本区别-ODI解读
一、区分
核准:受审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申请人从事境外投资行为、申请某项境外投资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因此,核准只是按照ODI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
备案:是指ODI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备、留案的行为。相比核准而言,要求更高一些。
其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投资主体是PE基金如:人民币基金的出境、离岸基金的设立以及近期热议的SPAC都属于发改委监管敏感行业的范畴。如果是基金类产品如QD产品则不属于发改委监管范畴。
内保外贷中ODI的管理要求: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及规定,此时就需要判断ODI的核准、备案和信息报送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简言之,国内企业向境外投资不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需要实行核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