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简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电视台、广播电台、有线电视台(台)、电视剧制作单位等从事电视节目的策划、采制、编辑和播放的单位必须取得的一个合法证件。以下是对其的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主体资格: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且为纯内资企业,不含任何外资成分,拥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专业人员:具备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具体数量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要求不少于三名。
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定数额,一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工作场所: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确保能够顺利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法定代表人要求: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可行性报告: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主要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注册资金证明: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办公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三、办理流程准备材料:按照申请材料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审核决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条件。审核通过后,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若审核不通过,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领取证件: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可前往广电局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正式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资格。
四、有效期与年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在到期年度,持证单位需正常参与年审。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内,持证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