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往的ODI备案实操案例,大部分通过审核的企业基本满足以下4个申请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03
鼓励开展的投资
1.重点推进有利于基础设施境外投资。
2.稳步开展能够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3.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