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交通系统保障正常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车站.通风亭.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等设施.
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证交通顺适,发挥道路的功能,必须设置交通措施,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必要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路面标线:包括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等,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例如,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
交通标志牌立柱,顾名思义,是支撑并固定交通标志的立柱结构。而“标志杆”这一称谓,实际上是对其功能和形态的一种直观描述。在交通设施领域,为了便于沟通与理解,人们常将具有标志性作用的立柱统称为“标志杆”。这一称呼简洁明了,既突出了其支撑标志牌的核心功能,又便于在行业内广泛使用。因此,交通标志牌立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标志杆”的代名词。
道路交通标志牌的的设置规则:
1、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2、道路交通标志牌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来两侧同时设置。
3、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多不应超过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4、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5、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需要的一个。(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