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与跟单信用证不同,光票信用证不要求卖方提供货物单据,而是仅凭汇票或收据等简单文件即可获得付款。这种信用证通常用于支付非货物贸易,如服务、咨询等。
3.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允许信用证的受益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能够享受信用证的支付保障。这在中间贸易或涉及多个供应商的交易中比较常见。
4.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是基于原信用证开立的新信用证,用于支持中间商与实际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背对背信用证与原信用证相互独立,但可能受到原信用证的某些条件限制。
5.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它像一个循环的资金池,在一定时间内和金额范围内,卖方可以多次支取款项,无需每次都申请新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适用于长期的、频繁的货物供应关系。
国际信用证的种类就《统一惯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
无论是企业单位,但是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信用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为了方便有些主体还办理信用卡、国际信用证等,由于这些证件的办理,会关系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国际信用证的办理更是关系到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故而需要严格按照国际信用证流程的规定,进行办理。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