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5.5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5.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5.5.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5.5.3 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大型游乐设施
5.9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9.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9.2 带、压杠和档杆等乘客束缚装置缺失。
5.9.3 座舱舱门锁紧装置缺失。
5.9.4 制动装置、限位装置、防碰撞及缓冲装置、止逆行装置、限速装置、座舱保护装置缺
失或失效,或乘客束缚装置失效。
5.9.5 主要受力部件、重要焊缝及重要螺栓出现裂纹、严重变形等超标缺陷。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性能的技术能力。
质保体系人员的通用要求
资源条件中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资源条件中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
资源条件中对人员有工程技术职称要求的,如果人员无相应工程技术职称,则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应当为理工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