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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ODI备案可研报告怎么写

    2024-11-11 02:00:01 2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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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立足于满足个人正当合理的用汇需求,不断提高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便利化程度,经常项目下外汇业务已实行可兑换原则,但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的开放却相对谨慎与缓慢。

    2023年3月24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通知》删除或修改了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优化银行结售汇、货物贸易、内保外贷等外汇业务。我们通过对比发现,本次调整或删除的内容很多是涉及到出现违规后外汇局可暂停业务资质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之后外汇局可在违规后进行处罚,但不能够暂停业务办理,给予市场足够稳定的预期。

    高净值人士面临日益多元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境外投资是高净值人士进行分散化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情况下如何合法合规开展跨境投资是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就此问题我们梳理了资金跨境中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高净值人士开展跨境投资业务提供参考。

    01

    境外投资的法规框架

    根据颁布主体的不同,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商务部层面和外汇局层面,我们对基本法规做了简要梳理如下:

    02

    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备案/核准要求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DirectInvestment,“ODI”),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即“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登记,即发改、商务以及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同时启动、分别报送。

    (一)商务部门对外投资备案(核准)要求

    (二)发改委对外投资备案(核准)要求

    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涉及到发改委审核的敏感项目行业清单沿用的是2018年3月1日公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根据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我们整理了行业目录的相关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03

    ODI申报主体

    (一)独立申报

    独立申报方式中,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申请人,其自身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并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各项申请资料;近期ODI审批的主管部门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a.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真实性和合规性,如要求境内机构提交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等;

    b.境内机构投资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

    c.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如要求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涵盖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而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无须另行申请办理ODI审批。

    共同申报方式中,有以下三点需要提请注意:

    a.发改委及商务部门关于判断主申报人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目前实践操作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一般倾向于以持股比例较大的投资者为主申报人(具体需以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届时的认定为准);

    b.共同申报中的全部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自身均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

    c.共同申报中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路径可以不一致,即各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亦可以通过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实体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

    (三)联合申报

    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

    联合申报方式中,有以下两点需要提请注意:

    a.联合申报中的联合ODI申报主体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此外,联合ODI申报主体亦须满足近期ODI审批的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内机构投资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境外投资的真实性等要求。

    如联合ODI申报主体无法满足前述ODI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则主管部门可能会穿透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联合ODI申报主体的合伙人或股东,满足前述ODI审批条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内机构投资者不满足ODI审批条件或要求的,则可能会影响整个联合申报的时间表和可行性。

    b.联合ODI申报主体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伙两种类型。

    从实践中ODI审批的难度考虑,我们注意到,公司类型的联合ODI申报主体ODI审批难度比有限合伙类型的审批难度相对低;但目前实践中主管部门仍在受理和批准有限合伙类型的投资主体提交的ODI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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