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可以在接受请求后开证,也可以主动开证。几乎所有的信用证都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而开立的,但银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开证。银行自己主动开证,由此产生的信用证仍构成开证行的同样承诺,受益人所享受的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不受影响。
由于信用证是由银行依自己的信用开立的向受益人保证付款的承诺,因此,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并具有与其他支付方式不同的特点。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且由此构成开证银行确定的承诺,即开证银行保证向相符的提示承付。由此可见,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是付款人,不同于银行只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一般担保业务。
「电报偿付」,用于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议付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已按规定寄送,要求立即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付款。若开证行规定,向议付行的偿付应由开证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方银行办理,则要及时向偿付行提交照付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且不得以索偿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单据相符作为先决条件。
信用证主要应用于国际大宗国际贸易,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而产生的一种通过银行进行的有条件付款的结算方式,多见于国际大宗商品如大豆、铁矿石等原材料的采销。在内贸场景,国内信用证单独使用的情形较少,通常是作为买方融资的一个手段与福费廷一起使用,通常以国内证+买方付息福费廷方式一起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