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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黄岛区即期信用证申请,客户满意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2024-12-01 08:00:02 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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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国内信用证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明确的结算方式,两者的格式都由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但具体内容大不相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而信用证上的要素相对较多,除了相应的当事人名称、账号、金额等要素外,还有对货物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卖方提供单据的具体要求等。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银行见到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只要审核汇票背书连续及汇票的真实性后即可付款:而国内信用证开证(议付)行必须审核信用证及其所附单据,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后方可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一般都是在汇票到期日由承兑银行支付款项,而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两者都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款项(一般是在五个工作日内),延期付款是指在货物发运日后某一日付款。其中,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它没有到期日的概念,随到随付。

    信用证的特点

    ① 银行信用

    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银行处于付款人的地位。

    ② 单据的买卖

    信用证实行凭单据付款的原则。开证银行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A. 单、证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

    B. 单、单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③ 独立的文件

    以贸易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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