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尸体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尸体运输的相关规定:
1、尸体运输一律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运尸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殡仪车”牌。
2、运输尸体,一律使用经市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专用卫生纸棺封闭进行。
3、对偏远山区殡仪馆车辆不能按时接尸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报请市民政局批准,可由其他车辆运输。
4、涉及国际间尸体运输和尸体由市内运外外地或由外地运往市内的,须报市民政局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办理。
出车人员(司机、遗体接运工)在出发之前,按照《殡仪馆遗体接运通知单》上所写的联系方式,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核对逝者姓名、遗体接运地点、要求到达时间及其它要求的事项,告知客户车型、车号、外形特征员、行车路线及车辆到达的大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