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或录入。
病历记录应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复制粘贴。各种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记录人签全名。门诊病历由挂号室或首诊医师填好一般项目,由医师书写主诉、重点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及处理意见。
新入院病员的入院记录,由经治医师认真地书写。实习医师、无执业资格的医师可书写或录入入院病历及日常病程记录。入院病历不能代替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或录入。要求入院记录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实习医师书写或录入的病历,由经治医师审查,书写病历修改以红墨水笔 等修改及签名。
出院记录于病员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各项检查要点、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和出院医嘱。死亡记录应在病员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除写病历摘要,经过外,应记载病情演变及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上述两项记录均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尸体解剖者,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剂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要讨论,应做详细记录。凡死亡病历必须有家属签署是否同意尸解。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去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