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一种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因为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所以银行也无法操作此套房产的抵押消费贷款;另一种是已购公房中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因为这样的房产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也就无法操作该项业务。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抵押房屋贷款实际上是指用客户已经拥有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用以抵押给银行贷款的品种。区别于二手楼置业贷款和一手楼贷款,在于客户已经拥有房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即将拥有。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是发挥资金的效用的市场行为。出借人将自己的资金借于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目的是获得利息收益;借款人为生活、生活经营目的借取他人资金,也是为便利生活,发展生产的需要。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首先,什么是空放贷款?空放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但借款人并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相反,借款人需要按照协议向贷款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那么,空放贷款是否违法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空放贷款是一种非法借贷行为。这是因为,在这种贷款形式下,借款人并没有真正的借到钱,只是支付了管理费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合同法和民间借贷法,还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和欺诈行为。
此外,贷款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贷款人以空放贷款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空放贷款是一种非法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我国法律,还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的诱惑,理性投资、合理理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私人借款空放私人贷款也存在一些风险和缺点。如果借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关系可能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对方对自己的评价产生改变。如果发生逾期或者欠款,付款方可能需要采取某些方式来追务,这有时会对关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此外,私人借款不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那样受国家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因此可能存在合同争议和文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