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私人借贷的利息问题属于合同之债,按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
私人借贷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有一些优点。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借款人,银行通常会拒绝他们的贷款申请,而私人贷款人可能会考虑和他们合作。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在更灵活的方案和条件下从贷款中获利,受贷人可以获得一笔缓解资金压力的贷款。此外,私人借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供资金,这对那些需要立即解决财务问题的人来说非常有用。
如果要进行民间借贷,为了资金,一定要注意合理规避风险。规避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借款人的相关背景,选择信用良好的个人或者企业。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借款人,要细思量是否与他发生借贷关系,有把握赢利时在选择出借资金。
2、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