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体检关于其他肝炎
其他肝炎 包括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
上述疾病的病史(包括服药史)可供作参考。同样,体检中主要依据实验室及腹部B超检查的客观指标确定有无肝脏损害,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①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经复查仍无下降者,不合格。
②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1倍但B超检查阳性者,不合格。
③有明确原发疾病或病因者,应根据原发疾病或病因的性质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公考体检关于肝炎解释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通常所说的肝炎一般即是指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公务员体检肺结核标准
4.1.2 结核病临床标准 《标准》中所列的各种结核病,包括现症患者及经但还未达到临床标准者,均作不合格结论。另外,对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标准》未作出明确说明,是因为此型肺结核病变广泛,后病变完全吸收者视为临床,病变融合者按继发性肺结核标准处理。
按照本条款规定,结核病必须达到临床并稳定1~2年方可作合格结论。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肺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初治6个月,复治8~12个月,耐药及耐多药病例18~24个月)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经过1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痰抗酸菌涂片每月3次、连续6个月均阴性或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肺外结核临床】
经规范疗程的抗结核,停药后病变全部吸收或无活动性(病灶稳定),分泌物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阴性,经过2年的观察随访,无学复发和病灶活动,可以作出临床的诊断及合格的结论。
公务员体检甲亢诊断要点
10.2.4 甲状腺功能亢进
1)病史询问要点:有无甲状腺结节等既往史,有无机体高代谢的症状,如心悸、多汗、怕热、多吃、消瘦、兴奋、及性格改变等。
2)查体要点:毒性弥漫性甲状腺肿有诊断意义的体征有甲状腺肿(甲状腺呈弥漫性、对称性肿大,质较软,无明显结节感,甲状腺可闻及血管杂音和扪及震颤)、高代谢征候群(主要有心动过速,一般心率大于100次/min,静息时仍快,为本病特征之一;尚可有伸舌或两手平举时细震颤、脉压增大等)和突眼(严重者可出现复视、眼睑不能闭合等)。
高功能性甲状腺腺瘤的局部表现同一般甲状腺腺瘤,多为甲状腺单发结节,实质感,表面光滑,边缘清楚,可随吞咽活动,无震颤和血管杂音,颈部淋巴结不大。
3)辅助检查要点:对于有上述临床症状,特别是有可疑甲亢症状和体征者,应常规做TSH、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等甲状腺功能检查,以明确诊断。
甲状腺结节伴有可疑甲亢体征,特别是持续性心动过速者,也应进一步做甲状腺功能检查。同位素扫描结节部位显示为热结节,周围甲状腺组织显影或不显影,即可确定高功能性甲状腺腺瘤的诊断;FT3、FT4水平升高(特别是FT3升高)对诊断也有帮助,因本病易表现为T3型甲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