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口腔诊所基本条件之人员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开设口腔诊所基本条件之房屋
1.设1台口腔综合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2.诊室中每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3.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开设口腔诊所基本条件之设备
1.至少设口腔综合台1台;
2.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设备;
3.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4.每口腔综合台单元设备:牙科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配置。
开设口腔诊所审批流程之申请
1.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提交《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提交《设置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