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挂靠费用
人员挂靠费用在资质代办的费用中占据的比例很大。办理资质需要许多专业人员,比如:建造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经济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等等。每种人员的挂靠费用不一样,并且同种人员不同级别的挂靠费用也不一样。办理资质人员费用在资质总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资质所需人员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四五十个人员(总承包资质)。
二、办理社保费用
办理社保费用也是必不可少的,办理资质的公司要为每个人员买至少1个月的社保。
三、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其实就是资质代办企业幸苦费用,包括:1、准备材料费2、办理证件费用3、人员劳务交通费用4、政府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等。
四、公关费用
其次,因为建筑企业资质有很多种类,我们不能详细说明,这里举例说明一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代办以及一些特殊资质代办时所需的费用情况,供大家参考:
1、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代办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代办,不包括人员费用,基本都在5万左右。
若很多企业自身条件比较齐全,费用方面会相应的减少。
2、比较特殊的资质,像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代办的话,审批的部门是两个部门,所以相对应的费用也会比其他资质高一些,基本在6万左右。这只是大概的范围,具体还要根据建筑企业自身情况来定。例如:社保、行政费用及人员出场的一些差旅费等等。
人员注意事项一、申办人员的类型
办理建筑资质需要具备的人员有;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称人员等。但是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办理资质需要准备的人员有;技术负责人、相应专业的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还有技工人员这三大类。人员数量的要求为;技术负责人一人、建造师需要五人、中级职称人员需要六人、技工需要三十人。
以上为人员类型要求和人员数量要求,是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为例做的介绍。
人员注意事项二、申报人员年龄
用于申报资质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企业准备的资质申请材料中,要有企业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件(准备原件)、社保证明等。建筑主管部门在审核的时候,会查看人员年龄是否超过60周岁。因为按照劳动法,60周岁这个年龄阶段已经退休了,是不可以作为申报的人员提交材料的。
人员注意事项三、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
企业新办建筑资质,会要求技术负责人有工程业绩。这里所说的工程业绩,不是企业工程业绩,而是指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工程,业绩是具体到项目负责人头上的。
人员注意事项四、申办人员专业
在资质申请的标准中,中级职称和注册类建造师这两类人员都会有相关专业的要求。都是和所申请资质的类型相关,比如建筑工程资质就需要房建专业,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就需要市政专业,专业必须符合资质标准,不可以跨专业使用人员。
人员注意事项五、人员社保证明
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在申请材料就有所聘人员的社保证明,这是企业需要为所有人员缴纳的。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一般是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和企业的缴费凭证构成。
建筑资质升级之后生产许可证需要升级吗?
申办生产许可证时,需要配备的特种工人和三类人员数量都是根据资质等级来决定的。等级越高,需要配置的人员越多。资质升级后,原来办理生产许可证配备的人员便不能继续满足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标准,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重新办理材料:
1、原有的生产许可证;
2、升级后的;
3、生产能力考核证书(三类人员证书),其数量应当满足资质升级后的配备要求;
4、企业营业执照;
5、与生产能力考核证书人员一致的注册建造师;
6、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7、满足升级后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数量和等级;
8、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安许一个月前的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名册,需要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生产许可证办理有什么要求?
1、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的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到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持旧版建筑业企业的企业依简单换证程序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的,对应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持旧版建筑业企业或在有效期内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按原标准对应的生产条件审查;持新版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按新标准对应的生产条件审查。
生产许可证办理时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
4、对于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生产许可证,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作废。对于仅从事电梯安装和爆破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由相关部门核发,不需要申领生产许可证;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该类企业应申领生产许可证。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生产许可证:(1)企业依法终止的,如破产、倒闭、撤销的;(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作废的、被注销的;(6)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自2015年11月1日起,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除外)应按照《建筑施工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在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提交相关自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