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外借和资质挂靠有何区别?建筑业是重要产业支柱之一,很多建筑企业想在这行业获得展开,资质是不可缺少的法宝,有的企业在出借资质与挂靠动脑筋,资质外借和资质挂靠有何区别?风险担责大不大?这是很多建筑企业关心的成果.
资质“挂靠”是指被挂靠方经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由此可以看出,出借资质是资质挂靠的一种表现方式。
出借资质理论上就是所说的挂靠,详细是指单位和集团在没有施工企业的资质的情况下,借用契合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这个情况目前行业内部应该说也是随处可见的。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集团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经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同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实现施工的行为,这其实不不合法的。
挂靠的中心是借权或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应当属于委托合同的范围。但它又与通常的委托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下:
1、被挂靠人为建筑企业,而受托人不限于此;
2、虽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以委托人或出借人的名义行事,但普通情况下,委托合同商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受,而挂靠协议则商定借用人借权运营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负;
3、在有偿的情况下,虽然受托人和借用人都要完成一定的事务,并经过完成一定的事务而受益,但借用人不需求向委托人支付费用,反而有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或垫付费用的权益,而挂靠人却要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所谓管理费;
4、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完成事务,挂靠人却是为自己完成事务;
5、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实行委托事务,挂靠协议的标的则是建筑资质等级。
建筑资质办理必须这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的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书团本影印件
3、公司章程影印件
4、办公场地证实,归属于已有产权年限的出示不动产登记证影印件;归属于租赁或使用的,出示租赁(借)方不动产登记证和彼此租赁协议或借用协议的影印件
5、规范规定的关键机器设备购买税票
6、经省部级申请注册管理方法单位准许的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或变动申请注册原材料(新企业无资质证书的)
7、初级及之上技术职称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学历证书)影印件
8、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职称证或技师证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件、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岗位技师证影印件
10、公司关键工作人员申请前一个月的社保证实
11、项目负责人(或注册建筑师)基本情况及销售业绩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应提供与申报资质相关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在审批制下,申请施工劳务资质,要到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由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到市级主管部门,再次进行审理。而再次审核结束后,就由省级部门进行备案公示,之后制发劳务资质证书。
劳务资质办理需要根据企业情况,进行人员招聘和材料准备。而在资质条件中,主要就是企业人员和资产方面的要求,准备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任何一项条件不满足的话,都无法达成资质条件。
劳务资质正式申请时,我们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主管部门,以便其进行审核。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不属于新办资质,还需要提供生产经营前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现在许多地区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只需要将具体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虽然是备案制,但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人员的专业、数量等指标须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应要求。
生产许可证办理有什么要求?
1、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按《标准》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的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到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持旧版建筑业企业的企业依简单换证程序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的,对应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持旧版建筑业企业或在有效期内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按原标准对应的生产条件审查;持新版建筑业企业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的,按新标准对应的生产条件审查。
生产许可证办理时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项
4、对于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需要申领生产许可证,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作废。对于仅从事电梯安装和爆破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分别由相关部门核发,不需要申领生产许可证;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该类企业应申领生产许可证。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生产许可证:(1)企业依法终止的,如破产、倒闭、撤销的;(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作废的、被注销的;(6)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6、自2015年11月1日起,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除外)应按照《建筑施工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标准化自评,并在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提交相关自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