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亚承兑汇票贴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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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企业零风险

2024-03-12 12:00:01  81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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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优点: 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有三方: 一个是开票人,也就是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的买家,这些出票人一般都是银行的客户,在银行有授信额度。另一个是卖家,也就是接受承兑汇票的一方,在这个过程当中,卖家的地位相对是比较被动的。再一个就是银行,这里面银行起到一个担保的作用,负责无条件承兑。在这里面,这三者的关系是,比如A跟B购买了100万的货物,因为A的资金比较紧张暂时不想用现金支付这笔货款,所以A就找到C银行,然后让C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A再将这个汇票交付给B充当货款。

随着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与委托收款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人们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不了解或印鉴上的问题,使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变得困难起来;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因背书或委托收款出错导致了票据的不能解付。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可见,规范解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出错的解决办法势在必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原因 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错误。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2、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3、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4、背书重复。 复背书即同一公司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 按照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背书记载形式上是否有效、背书记载的顺序是否具有连续性、连续的背书人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本瑕疵示例中重复背书人所做的背书完全符合以上三个判断条件。可以认定这两张重复背书的票据是连续的,因此,重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在法律上是不影响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据权利的。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

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使用票据的人广泛使用,完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正规背书。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现实操作中,背书一般不记载日期。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不负责任。 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无效,将票面金额部分转让的也无效。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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