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投标保函格式,主要是指投标保函的担保条件,即:
1. 如果委托人在投标书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如果委托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雇主的中标通知后:
(a) 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如果要求的话)签署合同协议;
(b) 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而雇主指明了产生上述情况的条件,则本行在接到雇主的次书面要求就支付上述数额之内的任何金额,并不需要雇主申述和证实他的要求。
对于上述投标保函格式,投标商在向银行申请开列时,不得更改。任何更改都将导致废标。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开立保函申请书;
2.开立保函协议书;
3.加工贸易合同副本;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特准经营证;
5.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表;
6.外经贸部核准批件;
7.出口许可证。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亦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