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系统的数据传输容量应得到保证。
在规定的8MHz广播频道带宽内,要求数字电视广播系统能够提供高清晰度电视,多路标准清晰度电视,多路音频数据以及包括系统业务、控制信息和节目指南等辅助数据业务。系统应具备足够高的有效数码率(payload)以支持这些业务。这一要求充分考虑到了数字电视日后发展的广阔空间、业务应用的多样性和对传输容量日益增长的需求。数据传输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数字电视广播系统设计好坏的重要指标,对于传输总容量相对较小的地面广播就尤为关键和重要,在试图提高系统其他性能指标时,不能以过多损失数据传输容量为代价。
(4)系统应考虑支持移动接收应用。
移动接收能力是有线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与卫星及有线电缆广播相比独具特色之处。若系统能够以较大的传输码率实现移动接收(在车辆行驶速度范围内),地面广播的应用范围和形式会大大增加。当然,移动接收时的性能通常会劣于固定接收时的性能。
(5)系统应方便频谱分配并支持同频广播。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同频和邻频干扰性能,允许使用模拟电视“禁用”的频道,允许使用多频广播和同频广播组网等形式扩大覆盖和填补“阴影”区域。
国家在1993年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目前在国内,由于仍受政策的限制,个人一般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