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
废旧汽车回收处理是指将废旧汽车处理,利用可回收的材料进行再次利用,以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回收废旧汽车首先要清理垃圾,把车内无用的物品收集起来,然后把车身洗净,以免污染环境。
工程车报废年限: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已注册机动车有报废情形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