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受法律保护;
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个人放贷属于民间借贷,不违法,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私人放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应注意诉讼时效,法律保护的时效为二年,如对方有意不履行义务应尽早维护自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