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民间短借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短借。民间短借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民间短借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民间短借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民间短借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民间短借”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