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证明只是病例中的一项。出院病例排列顺序如下: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讨论)--会诊记录--手术计划--同意书(包括所有病人或家嘱签字的文件)--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麻醉记录--产科记录--特殊观察表--特殊检查单--器械检查单--常规报告--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婴儿记录--质量评分表--其他(蕞后为住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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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 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 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 患者门诊、 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 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 (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 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 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 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 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后凭证,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诊断证明的依据之一,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医学诊断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诊疗建议等。
此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也属于医学诊断证明。
具体要求: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有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