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7、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患者凭门诊病历和必要化验单及检查数据,持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往院患者凭出院小结和出院结账发票,持出院证明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盖章并登记、保存。
8、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0、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7)175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11、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者,一经查实,将记入个人不良行记录中,与评优评先、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聘任等挂钩。
12、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目起执行。
诊断证明法律解释是指在法律上对诊断证明的定义、要求、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的解释。诊断证明是指医生依据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方式,确定患者疾病或伤害的种类、程度、病情进展情况等,并在书面形式上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件。诊断证明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用于申请工伤、残疾评定、社会救助、保险理赔、法律诉讼等诸多方面。在法律解释中,要求诊断证明必须符合医学规范和伦理要求,程序必须合法合规,效力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可信度等。
诊断证明的相关性。诊断要确定因果关系,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诊断证明的内容一定不能互相矛盾,比如前面说患者出院,然后说要定期看病,建议转院。对此,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处理。
病历都有的内容如下:
1、首页;
2、入院记录;
3、出院记录;
4、出院诊断证明;
5、体温单;
6、医嘱单;
7、化验单;
8、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9、特殊检查和同意书;
10、手术同意书;
11、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2、病理报告单;
13、护理记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