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货币本身是消费物,一经使用即被消耗,原物不再存在。所以,借款人在借到款项投入使用后,无法再向贷款人返还“原来”的借款,在合同到期时只能返还给贷款人同种货币的款项本息;
(二)借款合同是转让借款所有权的合同,货币是消耗物,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一旦交付借款人,则该款项即归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贷款人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则转化为合同到期时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权;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标准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并使用借款的对价,故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双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要求是实践性合同。
借款合同的利息之债的基本规则是:
1、借款合同分为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否存在,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利息之债有约定的,依据其约定确定。
2、禁止高利放贷。这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借贷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目前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放贷比较普遍,有的甚至比较疯狂,甚至有约定月息10%的高利贷,年息就是120%。高利贷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禁止。因而,凡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之债的,借款的利率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利息之债的有关规定。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的规定,即月息二分为上限;月息超过二分至不满三分的,为自然债务,不予强制保护;月息三分以上的为非法利息。
3、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之债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不过,如果借款的主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在补充合同上规定有利息之债,则为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的,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
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679条)。
个人贷款就是贷款人(一般商业银行)向消费者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提供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并规定贷款利息,并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消费或者小额投资经营的贷款。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