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诞生在14世纪的意大利,早期商人、银行家们,发明了一种“四人汇票”,即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分别签字负责有着不同的分工,包括:进口商、进口商银行(进行承兑担保)、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出口商。发明之后,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和资金融通,不仅直接推动了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也为后来投资银行的票据承销和经纪业务奠定了基础。
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企业(出票人)自行签发给付款人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亦有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超过 6 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天;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