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缴纳社保费,如何办理合并计算?
根据《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建议通过拨打12333电话等方式,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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