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使用票据的人广泛使用,完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常见的正规背书。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由票据正面收款人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单位正确全称,进行背书转让。后手背书转让,依次签章进行。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背书格式不能满足背书人的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处需加盖骑缝章。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