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证明是指孕妇不是进行性别鉴定而引产的证明,主要是为了防止孕妇做性别鉴定后再引产。
国家法律规定怀孕超过14周(含14周)的孕妇需要终止妊娠的,在进行引产时需要身份证明和相关机构出具的引产证明;能出具引产证明的可以是医院、计生部门等。如果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引产不能报销;如果其参加了生育保险,引产就可以报销。
开具引产证明的条件
在正规的医院,已婚妇女要引产必须出示引产证明,引产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局办理。未婚女子则出示未婚证明。
引产证明格式
引产证明是计生部门统一制式的,并有计生部门的公章。这个证明很容易开,只要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指导站或是乡镇(街道)管计划生育的部门说明情况,证明是计划外怀孕,一般都会马上开出证明。
流产证明开具
1、怀孕之后14周以内的人流,不需要开证明,一般在门诊完善相关检查以后,就可以进行人工流产的手术。但是要带上身份证,家属陪同,需要家属签字。
2、14周以上的引产是需要开证明的,如果是未婚的怀孕女性,可以拿未婚证到计划生育部门开证明。
开具医院诊断证明与休假证明书须知
1.需要开具证明书的患者应排相关科室专科号、分诊、候诊。
2.医生依据病人病情、近期化验开具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书,并书写病历。
3.患者持机打诊断书到门诊一楼总服务台,由护士审核后加盖医院诊断专用章,手写、涂改、无医生签字的证明书均无效。
4.急诊开具的证明书在急诊分诊台盖章。
5.不能补开证明书,休假日期一律从当日算起。
病假条 基本概述疾病名称: 先兆性流产 疾病分类: 妇产科先兆流产是指有流产的表现, 但经保胎处理后, 可能继续妊娠 不能至足月者, 常发生在妊娠早期, 有早服反应, 少量流血, 出血少于月经量, 伴发轻微的间歇性子宫收缩。 妇科检查子宫未开大, 羊膜囊未破裂,子宫大小与停经月份相符, 妊娠试验阳性, 一般见于黄体功能不全、 子宫敏感性增强等, 若流血量增多或下腹部疼痛加剧, 可发展为难免流产。 妊娠前三个月子宫比较敏感, 有时出现轻微的下腹坠痛, 但这不是先兆流产, 出现这种情况应注意休息, 并及时到医院请医生诊治保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