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报告的组成
部分: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公开的监管信息;
第二部分: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对企业的信贷评价信息;
第三部分:企业相关的互联网信息;
第四部分:新闻单位、主流媒体对企业的评价信息;
第五部分:企业经营信息;
第六部分:市场反馈信息(包括消费者、上下游企业及员工等主体实名提交的评价信息)。
内容即为数据,是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和基础。在商业环境下,企业数据涉及面广而且庞杂。因此,在庞大的数据中找出真正能够利用,帮助预测未来趋势的信号才是关键。这需要在获得各种不同来源的数据后,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对其进行建模与分析,才能得出有意义的洞察分析,并终运用到商业决策中。
什么是企业征信?
企业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