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条例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共计八章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工商行政处罚事项(一)处罚机构:全市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机关(二)事项名称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2、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3、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7、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8、对利用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9、对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商局行政处罚范围简单来说包括:商标、合同欺诈、消费者投诉、流通领域产品服务质量、流通领域食品、市场主体登记包括工商执照和市场开办、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二)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置,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抵缴罚款;
(三)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