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规定是什么?
1、会晤时刻。侦办阶段违法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刻,由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次讯问后”提早至“次讯问日起”,并且《刑事诉讼法》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触及国家秘密案子的违法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办机关同意的约束。彻底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则。
2、会晤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许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晤的规则。
3、会晤程序。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则,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办阶段的会晤侦办机关依据状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则。对一般案子,律师会晤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有必要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则必定程度上处理了实践中侦办阶段律师会晤有必要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可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并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办、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晤作用。
4、会晤规模。与律师法不同的是,新刑诉尽管取消了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侦办阶段的会晤应经侦办机关同意的约束,可是增加了“损害国家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特别严重贿赂犯案子,在侦办期间辩护律师会晤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办机关许可”的约束。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比较,律师侦办期间会晤在押人须经侦办机关同意的规模扩大了。即律师会晤权比现行法律规则显着减小。
5、律师与违法嫌疑人会晤不被监听。
刑事案件会见注意事项
1,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3,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4,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同,包括主体地位的不同,代表的当事人地位的不同等。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