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部署》、《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十二五“规划要求,以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等全国各级、各区域54个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信息为基础,吸纳社团、媒体、金融、消费者等评价信息,建成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数据库,为合法注册的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匹配与法人执照对应的信用编码和信用网址。
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授信市场范围非常广泛,除银行外,还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其它从事授信中介活动的机构如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征信通过信息共享、各种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采用的手段有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等。
企业如果信用不良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信用报告主要用于商业银行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也用于政府部门评奖、评优、招标或财政补贴等许多活动中。在经过企业的授权同意后,商业银行、政府部门都可以查询该企业的信用报告,了解其信用状况。
如果企业征信不良的话,商务合作、开拓市场、政府投标等企业经营活动都很难开展,因为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作为合法经营者,对企业负责也是对国家负责,守法经营,不再失信,才能给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共建“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