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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环保处罚对企业的影响,根据案件定制诉讼方案

2024-09-28 09:00:02  13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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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的规则 :

一、技术措施:

1、设备环保技术:采用环保的技术、设备、产品和组织技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耗能,改善环境质量。

2、废气排放技术:采用有效排放技术,有效控制废气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

3、废水排放技术:采用有效的处理技术,减少废水流入环境,达到国家标准。

4、节能技术:采用节能技术,提高节能率,降低能耗,减少排放。

环保行政处罚记录消除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消除公司的环保处罚记录需要企业重视环境管理,积极改善环保状况,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解决问题。企业还应积极参与社会责任活动,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建立和完善内部环保管理体系也是消除环保处罚记录的重要步骤。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应用,企业能够重建声誉,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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