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170年前就有这样的企业征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服务。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颁布,并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是按照《征信管理条例》,根据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主流媒体、消费者等发布的信息,按统一计算模式出具,反应着企业当前的信用状况,是大众消费、交易、就业、信贷、投资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事项中明确规定依法使用的重要依据。
报告的组成
部分: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公开的监管信息;
第二部分: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等)对企业的信贷评价信息;
第三部分:企业相关的互联网信息;
第四部分:新闻单位、主流媒体对企业的评价信息;
第五部分:企业经营信息;
第六部分:市场反馈信息(包括消费者、上下游企业及员工等主体实名提交的评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