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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大悟县刑事辩护咨询电话,欢迎咨询,服务可靠

2024-09-14 01:00:01  530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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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我国法律就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接受委托从事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等问题确立了一系列规则,使得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然而,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有70%左右的刑事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些被告人只能依靠自行辩护的方式来行使法定诉讼权利。而在那些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由于律师的职业准入门槛不是很高,律师的法律素养无法得到普遍的保障,加上律师界普遍采取事先全额收费的做法,因此,委托人对于辩护律师的制约力不强,辩护律师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屡有发生。尤其是那些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由于所能获得的律师费用很少,加上法律援助机构普遍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更是难以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往往结合在一起,因此,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就应当一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但是,刑事诉讼实践中几乎鲜有出现人民检察院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此,2016年1月出台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第七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这就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了经申请启动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文件中明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这足以为辩护律师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供法律支持。

刑事辩护的含义

    (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

    (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是,须准确地找出其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又分为两种,即无罪与存疑无罪。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清楚,但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轻微的违法等等。存疑无罪是指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指控的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性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指控方承担有举证责任,即他们负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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