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辩护时要注意什么?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行为人有权针对被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等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庭上或者是停下辩解,这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还是委托由律师进行辩护的,都不得严重偏离案件事实进行辩护,否则视为辩护不合法。
一方面,法律是永远在发展在前进的,不少罪名和刑罚都出现变化。刑辩律师的执业水平、辩护艺术再高超,也终究无法超越一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因此,立法、司法的改革与动态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活动为息息相关。
另一方面,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总是不能脱离对学术界各种理论成果的掌握和学习。只有通过对学术动态的密切关注和学习研究,才能不断地从中汲取前进的动力和对刑事辩护的深刻理解和感悟。
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律师就要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时间差上的罪轻,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和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辩护律师还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手段、情节、后果、主观恶性、一贯表现等因素,提出应当予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事追究。在辩护中,律师要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包括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和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