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作证明可能会涉及员工的工作时间、职位、薪资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单位非常重要。如果这些信息出现不准确或争议,可能会引发纠纷或诉讼。此外,如果员工在离职后使用工作证明进行非法活动,如盗用公司机密或侵犯公司权益,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工作证明上可能包含员工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等,这些信息可能被视为敏感的隐私信息,单位可能出于保护员工隐私的考虑而不愿意开具工作证明。
单位没有建立职工档案:如果职工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位等信息缺乏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档案中没有此类信息,那么单位可能无法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