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