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另外,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在此期间没有提起的,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死刑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
执行是指司法机关把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督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罪犯原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