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权限分工,主要解决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职权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